银行理财销售风险控制(银行销售理财风险案例警示)
今天给各位分享银行理财销售风险控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银行销售理财风险案例警示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何控制风险?
- 2、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哪些
- 3、购买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和商业养老保险,风险如何控制?
- 4、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在哪里?如何防范
- 5、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 6、银行理财业务风险控制能力弱的表现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何控制风险?
; 理财产品“零”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事件,引起轩然大波,涉及的有在国内经营多年的中资银行,也有刚刚本地注册将满一年的外资银行。这让不少投资者“很受伤”。众所周知,投资必定存在风险,但是投资有必要先盘算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挑选适合自己的银行理财产品,将投资分先降到最低。那么,投资者如何控制漏销银行理财风险呢?理财建议,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
首先,明确自身理财需求。如今,各大银行的理财服务区都配有专业的理财经理为客户分析讲解,他们会按照规范流程详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情况,并填写《个人客户资料档案表》,投资者可借此明确自身理财需求。
其次,了解理财产品特点。本浮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型,还是非保本浮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型?金融消费者在投资理财产品之前,一定要充分全面了解该理财产品的类型(固定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型、保本浮动预期仔弊年化预期收益型或非保本浮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型),金融消费者应根据个人需求及实际情况做选择。例如,部分风险和预期年化预期收益都相对较高的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投资房地产或其他重大项目的,也有的是投资央行票据或债券的,其风险较低,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也相对稳定。
再次,真实全面评估风险。风险评估看似银行的责任,但它却是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当你有了购买某款银行理财产品意愿的时候,理财人员会指导你填写《个人客户投资风险评估报告》,真实全面对自身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进行了解并确认,根据自身的风险评估结果,再选择适合自己的银行理财产品。此后,银行方面负责人还会再次审核评估报告,查看是否存在销售人员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返戚游全面避免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
最后,认清理财目标,养成长期投资的习惯。投资者要根据自己的理财目标和实际情况,尽量选择和自己风险偏好相对等的理财产品,并合理配置资产,及时根据市场变化作策略调整。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哪些
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是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一般来讲,银行会通过项目筛选/加强担保机制/加强蔽枝项目监管等多种措施进行严格把关。 从客户角度,需要注意的是要了解自己的风险属性并寻找匹配的理财产品,不要盲目跟风,只看收益率瞎并世。
银磨肢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肯定是有的,承受风险才能获得收益,投资风险终于的不是规避,而是控制,控制在您可承受的范围内就是合理。到银行可以为您进行评估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再给您理财建议。理财的主要风险就是本金,收益,流动性三大风险。
购买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和商业养老保险,风险如何控制?
我认为你需要合理控制好自己的投资比重,同时也需要养成资产配置的观念。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因为每个人的投资能力和专业素质各不相同,局世每个人本身的理财需求也不一样,所以理财的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如果一个人想要获得更多的超额回报的话,这个人需要进行的主动理财的操作会更多一些。如果一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差的话,这个人的银行理财和储蓄存款的数量就会多一些,所以每个人都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案。
你需要控制好自己的投资比重。
我认为你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你想进一步控制自己的投资风险的话,银扰腊悄行的储蓄存款肯定会更加安全,但储蓄存款的利息会更低一些。与此同时,你可以考虑适当进行一些银行理财操作,银行理财产品所能够提供的年化回报基本上都在5%左右,这个方式可缓渣以让你获得一定的超额回报。
你可以谨慎选择购买商业性质的养老保险。
虽然商业性质的养老保险可以给自己提供不错的基本保障,但这个保障更多意义上在于医疗保障上,并不在于理财保障上。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你可以考虑给自己配备一定比例的商业养老保险。如果你的经济条件一般的话,你可以尝试在银行理财和储蓄存款上投入更多的资金。
除此之外,你也可以尝试把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基金产品上,因为普通人参与购买股票的风险会比较大,很多人本身也不具备主动投资的能力,所以你可以尝试通过购买基金产品的方式来持有股票,通过这种方式让自己在市场中获得一定的投资份额,这个方式也可以让你获得一定的主动性投资回报。
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在哪里?如何防范
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
1、知情权受侵犯
从理财产品销售的实践来看,客户知情权遭受侵犯最容易引发相关法律风险。表现在:理财产品对于投资去向约定不明;投资标的的表述不确定或含糊不清。有的理财产品的有关法律文件仅授权银行用客户资金投资败让某类产品,但是对这些产品缺乏描述和限定。投资产品的背景缺乏披露,尤其是直接影响客户收益指标和风险的因素缺乏揭示。
2、不当宣传或不当销售行为
如私自口头承诺,夸大预期收益,掩饰或故意不提及产品的投资风险,或者突破认购协议和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约定而擅自对客户进行口头宣传或承诺;书面宣传资料与交易法律文件分离,两者不一致、不协调或不衔接。
3、风险提示不到位
理财产品的风险歼清提示问题是引发客户纠纷的最核心环节。如在产品名称中显示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承诺性收益安排的字样;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来描述产品风险,并有意将风险抽象化或模糊化;在认购协议和产品说明书中有关风险提示的表述处于不明显的位置,或将风险因素分散在不同的条款,有意淡化风险;使用引用性表述,不直接将风险记载于产品的核心法律文件中。
4、营业机构或个人违规承销或代销理财产品
此类违规行为,在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因其具有隐蔽性,一般不易被发现,倘若出现关联理财类公司高管“跑路”或不利丑闻,对银行业的信誉及代理理财销售,毕将带来不小的冲击。
风险防范措施:
1、做好信息公示
信息公示或者说信息披露,是消除理财产品知情权受侵犯和风险提示不到位所引发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做好信息公示,要求理财产品在设计和营销的过程中,相关当事方,充分说明相关产品的资金用途、投资风险及产品背景,避免因投资方援引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抗辩权,引起不必要的诉讼风险的发生。同样氏枯前,做好信心公示,也有利于减少不当宣传及不当销售行为的发生,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规范宣传、营销行为
从理财产品的实践来看,大多数产品均能做到最基本的信息公示,相关法律纠纷多发生在营销阶段。所以,规范营销行为在理财产品的营销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规范营销行为,要求银行从业人员在产品的营销过程中,基于产品自身的要求,做好宣传、销售及重要信息的提示,避免用过度专业的术语来描述产品,坚决杜绝夸大或隐瞒有关产品重要风险提示情况的发生,避免陷入虚假宣传或欺诈营销的法律风险,做到合理合法营销。
3、加强营销监管建设
由于银行从业者的特殊性,根据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基本都已建立专业营销队伍,并已按要求持相关专业资格证上岗,但营销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取得流于形式、无证上岗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加强营销队伍建设不仅要关注营销人员的业务素质,也要关注营销人员的道德素养,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商业银行或地方银监部门,可以通过建立营销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或者电话回访制度等加强监管,防范营销人员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营业机构或个人违规承销或代销理财产品的行为发生。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五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第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困枝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第八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第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第十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第三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 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 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汪芦敏,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第十六哗迟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银行理财业务风险控制能力弱的表现
银行理财业务风险控制能力弱的表现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现大额投资损失:银行理财产品的本质是一种风险投资,如果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则可能导致银行在投资过程中出现大额损失。
2.风险偏好度过高: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采取过于冒险、追求高收益的风险偏好度,导致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从而可能带来较高的亏损率。
3.内部控制不严格:银行并斗在开展理财业务时未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没有有效监督和管理风险,可能导致风险的发生与扩大。
4资金链断裂: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以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如果银行自身资金链出现断裂,则可能导致投资资金无法妥善运作,加大银行的投资风险。
5.市场风险不可控: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扮蔽喊时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如存在货币政策、股票市场等多种风险因素,如果银行未能厅野有效控制这些风险,则可能导致银行业务风险加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表现,并不能覆盖所有可能存在的情况。
关于银行理财销售风险控制和银行销售理财风险案例警示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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